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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2、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单位或法律法规授权的...
1、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 (1)情节轻微。即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 (2)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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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这是行政法学上的概念,而非制定法上的概念。在制定法上“行政相对人”一般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首先,行政相对人是指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个人、组织。任何个人、组织如果不处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而处在其他法律关系中,就不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不能赋予其“行政相对人”称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包括整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和单个具体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在整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所有处于国家行政管理之下的个人、组织均为行政相对人。而在单个的具体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只有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相应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才是该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的行政相对人。 2.其次,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的个人和组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一方享有国家行政权,能依法对对方当事人实施管理,作出影响对方当事人权益的行政行为,而别一方当事人则有义务服从管理、依法履行相应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接受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一方当事人在行政政法学中则谓之“行政相对人”。 3.再次,行政相对人是指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组织。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有时是直接的,有时影响可能是间接的,作为个人、组织,无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还是间接影响,都是行政相对人。那种把行政相对人仅仅界定为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对象的观点是不适当的,不利于行政法保护公民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上的的最佳实现。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适用逮捕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个条件又可以细分为三个维度: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发生;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由这个犯罪嫌疑人事实;这些证据已有部分被查证属实,三个方面缺一不可。另外,犯罪事实可以是单一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行为的事实。 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这是从犯罪严重程度的角度对逮捕的适用加以限制。逮捕作为一种比较严厉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没有必要适用于被判处轻刑的犯罪嫌疑人。 三是确有逮捕的必要性。这条依然体现了对逮捕的慎重使用,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足以防止犯罪嫌疑人危害社会,也无需逮捕。而判断是否有必要,主要看有无这些情形: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企图自杀或者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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