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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在本市的流动人口,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指导已婚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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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流动人口应当每季度在现居住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节育措施失败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从事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机构应当是取得《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已婚流动人口的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现居住地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已婚流动人口应当每季度在现居住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节育措施失败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从事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机构应当是取得《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已婚流动人口的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现居住地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的宣传和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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