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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交房后不具备法定合同效力是否有效

2022-10-06
《民法通》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根据该条规定,追究房产公司逾期交房之违约金的诉讼时效应从约定的交房之日起算。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买受人根据合同约定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其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但在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上,应当区分具体情况:房屋具备法定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房屋尚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如出卖人已经将房屋交付于买受人,买受人亦已实现对房屋的占有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转移房屋所有权、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请求权具有物权性质,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扩展资料在迟延交付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诉讼时效应该自法律的规定可行使而不行使之日起计算。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出卖人交付房屋的期限届满,买受人可根据合同约定而请求出卖人交付房屋。其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诉讼时效期间自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如果房屋不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则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从房屋具备法定的交付条件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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