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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租赁登记证明的材料如下: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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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人应提供的资料: (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境外人员提供本人护照或者深圳市公安颁发的居住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房地产证》(如房产抵押的,出租人须告知承租人)或者其他有效产权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有产权证明但无《房地产证》的须提供承诺书原件 其他有效产权证明指: A、《建筑许可证》、《红线图》,验原件留复印件 B、《购房合同》、付清房款证明,验原件留复印件 C、《按揭合同》(如房屋面积、用途不清楚的须另提供《购房合同》或《房地产证》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D、拍卖竞得的房屋或法院裁决的房屋须经产权登记 (3)、共有房屋须出具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境外共有人的证明书须经过公证或认证) (4)、改变功能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及付地价款证明 (5)、合作建房的房屋出租,须提供国土部门同意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批文,及付地价款证明 (6)、临时建筑的房屋出租,须提供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并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7)、无合法竣工验收证明的工商业出租屋,须提供由建设主管部门颁发资质证书或者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可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8)、出租用途为住宅的,需提供《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 二、承租人(为个人)应提供的资料: (1)、本人身份证,验原件留复印件(境外人员提供本人护照或深圳市公安局颁发的居住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2)、房屋用途为住宅的,居住人为20至49周岁流动人口育龄妇女须提供现居住地街道计划生育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首先需要房屋的租赁合同;还要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以及房屋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最后,需要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1、租赁双方提供的证件: 出租人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杜员房屋使用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请,代管人除提交上述证件外,还应提交房屋产权 人委托其代管的委托证明。 (4)共有房屋出租的、除提交(1)、(2)款规定的证件外,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承租人 (1)承租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 (2)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承租人为境外单位的,提交杭州 市国家安全局批准的有关文件; (3)承租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单位或组织的有效证件; 2、具体操作程序: (1)出租人或承担人提供上述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市场提出申请领取《房屋租赁合同》; (2)租赁双方将《房屋租赁合同》逐条进行填写,双方签定盖章后,送交申请单位; (3)区房地产市场派员对租赁房屋进行实地察看、评估; (4)发给《房屋租赁证》; (5)由出租房、承租方交纳0.5‰的交易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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