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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在2018年10月1日(包括)后实际获得的工资、工资收入、扣除费用统一按5000元/月执行,按本通知附带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表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在2018年9月30日(包括)前实际获得的工资、工资收入、扣除费用按税法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生育期间工资是属于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是不缴纳个税的。应该补发员工应发工资和实际发放工资差额,975元。生育津贴返还超过的部分是属于医疗生育费用,不属于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扣除保险金后的月收入低于5000元的,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1)居民个人综合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每纳税年度收入扣除费用6万元,依法确定的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余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营业收入以每个纳税年度的总收入减去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4)财产租赁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扣除800元;4000元以上的,扣除20%的费用,其余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收入减去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和意外收入以每项收入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动报酬收入、报酬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减去20%后的余额为收入金额。报酬收入减少按70%计算。 个人捐赠教育、扶贫、扶贫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金额不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的30%的,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全额税前扣除公益慈善捐赠的,从其规定中扣除。 本条第一款第一款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儿童教育、继续教育、严重疾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养老费用、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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