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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留房屋被村民强拆按照被侵害财产的标的物价值以及附着在该标的物上的其他价值损失进行赔偿。 房屋被强拆后,返还财产和恢复原状都因房屋灭失而成为...
交通肇事和工伤可以兼得,但部分项目比如医疗费,不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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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获得的赔偿如下:1、房屋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六条商品房质量、装饰、设备标准的约定第(二)款第4项约定:出卖人交付的商品房的装饰、设备标准应当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达不到约定标准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下列第种方式处理,其中第一种方式是“出卖人赔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第二种与第三种方式都是空白,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果您在购房时选择了第一种方式,那么应在附件六中明确约定各种装饰装修及设备的价格标准,否则一旦发生争议,开发商会说提供的装修现状与合同约定一致,合同约定的就是购房人看到的标准。因为标准不能确定,不能确定最初合同约定的价位标准,即使能做出现在实际装修价格标准的鉴定,但因没有合同约定的标准价位,因此无法做出差价,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装修的标准,那么主合同第十六条约定的按装饰、设备差价的赔偿是无法执行了,此条就形同虚设,没有任何意义,因此一定要在附件六中标明价位,否则购房人的利益是得不到保证的。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商品房买卖合同》
1、房屋价值的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九条均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肯定了应当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准进行补偿。2、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造册,就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3、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上述费用都属于强拆造成的直接损失,被拆迁人可以向拆迁方主张赔偿上述费用。4、因强拆行为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如果政府部门是通过法院有合法的手续依法强拆了某些钉子户的房子的话,钉子户能够获得的赔偿和其他的拆迁户都是一样的,但是,有法院的手续,也不代表在拆迁的时候就能随意损坏钉子户的人身安全了,强拆这种行为还是应该尽量坚决禁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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