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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拆迁的证据探讨

2024-12-31
根据拆迁规定,如果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相关部门可以实施强制拆迁,拆迁主管部门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在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适用行政强制程序进行城市房屋拆迁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裁决申请是拆迁的前提条件。只有在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强制拆迁决定之后,拆迁才可能发生。 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时,需要递交《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并经行政机关审查决定受理。根据第19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邀请有关部门、拆迁当事人代表以及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代表等进行听证,对拆迁的依据、程序、补偿安置标准的测算依据等内容进行审查。 实施强制拆迁时,拆迁管理部门应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进行宣传解释工作,动员拆迁人自行搬迁。在拆迁过程中,拆迁管理部门应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对于拆迁户数较多、难度较大的情况,需要组织相应的力量协助执行。在实际工作中,通常是组织当地的公安警察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多方面人员,配合做好工作。 强制拆迁涉及被拆迁户的切身利益,是重大而严肃的执法活动。在实施时应着重把握好以下法律环节: (1)先行告诫说服。 (2)全面保全证据。 (3)妥善保管财物。 (4)保障人身安全。 (5)事后跟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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