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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当拆迁符合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协商,签订协议,并依照国...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本省契税适用税率为百分之四。其中,个人购买普通住房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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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按征收房屋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进行补偿。计算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应当根据情况、经营规模、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停产停业的职工发放生活补助费。停产停业的职工月生活补助费,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停产停业职工数量以生产经营者在征收决定发布前12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月平均人数计算;发放停产停业生活补助费期限按6个月计算。征收非住宅用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6个月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临时安置补偿费按实际期限计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贯彻实施情况;(二)负责保护电力设施的宣传工作;(三)会同有关部门及沿电力线路各单位,建立群众护线组织,并健全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四)会同当地公安部门负责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五)制止、查处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应当为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其职工均有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四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政策和相关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采取措施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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