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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县(市、区)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从事下列活动:(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工程和打桩、...
因新建、改建、扩建电力设施应当拆迁符合规划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与有关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协商,签订协议,并依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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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统一的电力设施安全标志和电力线路保护区标志,并保持标志的完好有效,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电力设施安全标志和电力线路保护区标志。
按照如下文件执行: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 【颁布日期】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实施日期】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八日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未经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电力设施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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