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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钱不还法院强制执行不仅仅是拘留十五天,法院会冻结借款人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将其变卖然后再还给出借的人,不是说拘留十五天就不用还了...
看具体情况定。如果被执行人阻挠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法院是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司法强制措施的。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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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名单,是对其实施的信用惩戒。与司法拘留不冲突。如果符合条件,依然可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有权利对“老赖”实施拘留。不过,具体的拘留条件有特定的要求。要求如下: 1、对于“老赖”本身,具有严重拒绝执行的行为。比如:隐匿或者变卖财产、对执法人员进行殴打或者侮辱、威胁或者贿赂证人做假证、以恶劣手段抗拒执法等等。所以说,抗拒执行、不履行还款义务是拘留的基本条件。 2、如果将“老赖”在异地法院被拘留,则需要按照特殊规定进行拘留。比如:一个北京“老赖”在天津被拘留,那么天津的这个法院在作出判定时,应该请北京的法院进行协助执行。 3、对于拘留的重要决定需要严重谈论,并由上级批准。由于拘留属于限制“老赖”人身自由的一项措施,所以在做出决定之前应该仔细谈论,并经由本院的院长批准才可执行。
拘留是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所以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逋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这就是说,拘留剥夺人身自由的期限,一般为10日,特殊情况下为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后羁押时间可长达37日。没有犯罪证据的,应当释放.释放后,如果发现了新的证据,可以重新传唤拘留.中间没有时间间隔.但是法律禁止"以连续传唤,变相超期羁押",就是禁止你说的情况,走到门外,重新传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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