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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拆迁中听证程序的主要作⽤是为了解决征地补偿安置⽅案形成过程中存在的不同意见和争议问题。 2、听证指的是⾏政机关听取利害关系⼈意见和建...
强制拆迁听证程序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三日内提出;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前通知时间和地点;听证由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并公开举行;当事人可以亲自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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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地拆迁中听证程序的主要作是为了解决征地补偿安置案形成过程中存在的不同意见和争议问题。 2、听证指的是政机关听取利害关系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法律程序,政机关在作出政决定之前需要听取政相对陈述、申辩、质证。 3、在征地拆迁项中政相对般指的是被征收,因此被征收应当明确享有听证的权利。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听证,行政机关在听证七日前通知听证时间地点,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制作笔录,无误后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1、征地拆迁需要听证程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修改征收土地方案。 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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