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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强制清算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同时,申请人还应当...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如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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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债权人或者股东向法院申请强制清算应当提交强制清算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请的事实和理由。 2.同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被申请人已经发生解散事由以及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或者股权的有关证据。 3.如果公司解散后已经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但债权人或者股东以其故意拖延清算,或者存在其他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股东利益为由,申请强制清算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证明公司存在违法清算行为可能严重损害其利益的相应证据材料。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明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所以一般向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申请强制执行。
1、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2、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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