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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股东会特别决议的事项 1、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是公司活动的依据,法律对其制定、内容、形式等都有明确要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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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并未直接规定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情形具体包括及几种。一般无效的股东归决议情形如下: 1、决议的内容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决议的内容对于未收到通知或持反对意见的股东的合法实体权益造成了侵害。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以下事项需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 1、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行为的基本规则,是公司活动的依据。法律对其制定、内容和形式有明确的要求;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代表2/上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为符合要求。 2、公司增减注册资本:公司注册资本是公司设立、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是法定注册事项。 公司成立后,可以根据客观需要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但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代表2/股东通过了上述表决权。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公司解散,导致公司消失;公司合并、分立,或导致公司解散,或导致公司分裂。 由于公司的合并、分立和解散涉及公司财产的变化,涉及股东的重大权益,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经过代表2/股东通过了上述表决权。 4、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依法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变更形式,涉及企业注册资本、股东权益、组织机构等方面的重大变更,属于重大事项,因此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的一般决议是: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员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计划和弥补亏损计划; (七)决议发行公司债券;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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