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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法院质证证据能推翻吗问题。回答如下:法院调取的证据也要在法庭上对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质证。...
如果录音证据违反以下原则,法院将不予受理。1、录音和摄像机应尽可能保留原始载体。2、录音和摄像机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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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省××市××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韩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韩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仔细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经过认真的调查和严密的分析,我认为起诉书在认定事实上定性不当。理由如下: 关于本案中公诉书认定韩某构成犯罪的认定 XX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刘女士的死是由于韩某的殴打行为造成的,韩某的行为与刘女士的死亡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韩某应当预见到殴打他人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由于没有预见而致使刘女士死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而向XX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人认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要追究韩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前提和依据应当是韩某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所谓“应当预见”应当是指在正常情况下,按照正常理智的一般人基于日常生活、工作经验所能够预见到的情形。刘女士在外表上与一般人毫无异常,韩某不可能预见到刘女士是“特异体质人”,也不可能预见到自己的一拳就能致刘女士受伤甚至于死亡。韩某不具有过失犯罪中所要求的“预见义务”,因而其行为属于《刑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认定事实上定性不当,认定被告人韩某构成犯罪 的事实不足。应认定为刘女士的死,纯属意外事件,韩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辩护人:××律师 ××年××月××日
推翻遗嘱需要证据。当事人若想推翻遗嘱,需要证明遗嘱人的行为能力不能使其订立遗嘱、遗嘱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是被欺诈、胁迫订立的或者遗嘱是伪造的,或者遗嘱是被篡改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受贿罪有口供却没有证据,有可能推翻。《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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