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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企业方制作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并商定恢复协商的时间。...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集体协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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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展集体协商或者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职工方与企业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职工和企业应当履行。
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工作人员在集体协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由企业方面代表组织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企业方面代表组织的章程予以罢免,或者依法给予处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工作,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组织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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