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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做出的,属于行政权的范畴,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行使的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属于司法权的范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裁定变更、追加执行主体,变更、追加执行主体包括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两个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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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做出的,属于行政权的范畴,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行使的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权,属于司法权的范畴。按照法理,行政权不能干预司法权,司法权同样也不能干预行政权,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变更具体行政行为。3、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明显不合理欠缺公允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或者责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直接裁定变更、追加执行主体,变更、追加执行主体包括变更、追加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两个方面。变更、追加执行主体是执行程序容易引起争议的领域,既涉及程序法问题,也涉及实体法问题。本文依据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及司法文件关于变更、追加执行主体的规定,为您全面总结、整理了与变更、追加执行主体密切相关的79条审查规则,并附录9件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典型案例。
合同主体依法变更的,合同依然有效。只要缔约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即使变更了主体,合同依然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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