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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用电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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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电企业与用电人建立供用电关系应当订立书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供电质量、时间或者方式等条件有特殊要求的,双方应当在供用电合同中特别约定。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供用电合同的约定向用电人供电。
供电企业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中断供电:(一)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的;(二)用电设施不符合有关安全规范和标准,在限期内仍未整改合格的;(三)用电设备对电网的供电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在限期内仍未整改合格的;(四)未按供用电合同约定缴纳电费,经催告逾期仍不缴纳的;(五)用电人用电设施存在严重威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和人身安全的隐患,用电人拒不整改的;(六)在限期内拒不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设施或者设备的;(七)擅自转供电能逾期拒不改正的;(八)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用电,或者拒不执行政府制定的有序用电方案,扰乱供用电秩序的;(九)不可抗力或者紧急避险;(十)国家规定可以中断供电的其他情形。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对用电人安全用电的指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用电检查。供电企业对用电人的用电安全情况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有效的检查证件。进入居民室内检查的,应当经居民同意。用电安全检查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保密。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应当向用电人出具《用电检查结果通知书》。现场检查确认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或者违法用电行为的,检查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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