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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者应当服从公益广告的发布计划,承担公益广告的发布义务:(一)普通户外广告设施,按照取得设置使用面积的30%或者按照设置使用权有效期限的3...
本办法出台前利用公共场所、市政公用设施等公共资源建成且符合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专项规划的户外广告设施,审批期限已到的,由政府委托授权的单位赎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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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三)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不及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四)不及时维护更换户外广告照明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五)超过规定期限不发布公益性广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公共、自有的建(构)筑物、交通工具等设施的外部空间或者户外的场地、设施等设置广告的行为,具体包括:(一)利用户外场地,道路、桥梁、灯杆、隧道、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及建(构)筑物设置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光投射装置、霓虹灯、实物模型、喷绘画布、公共广告栏等广告设施的行为;(二)利用建(构)筑物18米以上的楼体立面或者顶部设置展示牌、霓虹灯、透空立体字等标识性广告的行为;(三)利用机场、客运站、火车站、轻轨站、地铁站、候车亭等各类站场及报刊亭、电话亭、道路名牌等设置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喷绘画布等广告设施的行为;(四)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等设施绘制、张贴、悬挂广告的行为;(五)利用围墙或者工地围挡绘制、张贴广告的行为;(六)其他。本办法所称牌匾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利用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等设施设置经登记注册的本单位名称、字号和标识的行为。
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污浊、腐蚀、损毁、不整洁,影响市容的,应及时责令户外广告发布单位限期维修或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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