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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施的经营者是户外广告设施维护、管理的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应当定期巡视、维护,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美观。户外广告...
禁止在城市绿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河湖、水库水面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空中设置悬浮的户外广告设施。禁止在飞行的飞行器上悬挂户外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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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内容涉及市委宣传部、建委、交委、公安、工商、规划、园林、土地、环卫、交警、市容等多个部门审查。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工作。 户外广告设置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准予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许可的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依法取得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的,应当自行政许可准予之日起3个月内设置完毕;逾期未完成设置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其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自行失效。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不得私自转让。确需转让或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转让或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使用权人应当自设置完毕之日起5日内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收,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收到申请后7日内验收完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妨碍他人生产经营或者影响居民生活、影响他人对建(构)筑物合法使用权益的;(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六)利用危险建(构)筑物及其他危险设施的;(七)损害城市容貌的;(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设置的情形。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交通安全设施、市政公共设施、交通管理设施、消防安全标志、无障碍设施的使用; (二)不得妨碍机场、火车站、城市轨道交通场站、公共汽电车场站等交通场站的安全运行; (三)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四)不得超出建筑物顶部; (五)不得妨碍他人生产生活; (六)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或者建筑物、构筑物外观; (七)不得损毁绿地或者影响植物生长; (八)不得影响户外广告设施载体安全; (九)不得违反规划利用户外台阶、楼梯扶手、栏杆、建筑物窗户; (十)不得违反规划确定的亮度控制要求;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对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其他规定。 风险提示:为举办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商业庆典等临时性商业活动设置临时性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临时性商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其设置范围不得超出活动举办场所;没有活动举办场所的,不得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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