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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公证后,没有优先偿还权。公证是证明贷款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活动。一般来说,债权人只有为贷款合同提供担保,才能有优先偿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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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装修装饰工程要适用此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三方面的情况: 1、装修装饰工程本质上属于建设工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2003年12月6日公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理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规定:建筑业按从事工程建设的不同专业划分为:“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和“装饰、装修业”三大类。因此,将装修装饰工程纳入建设工程的范围符合国家规定和行业规范,当然也符合《合同法》的立法本意,但装修装饰工程款仅限于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费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2、装修装饰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仅限于因装修装饰而使该建筑物增加的价值范围内。 3、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必须是该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发包人虽然不是所有权人,但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与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之间已经形成合同关系。所以,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应当适用《合同法》第286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但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与该装修装饰工程所依附的所有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例外。
保全在先的债权没有优先受偿权,抵押权和质权才能优先受偿。法律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1、抵押权引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2、所以,既然甲将车抵押给了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那么一旦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乙对于该车辆便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所谓优先受偿,就是指一旦该车变价折现拍卖,那么对于所得价款,乙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的权利。这是抵押权的应有之意。 3、本案中,即使其他债权人先起诉,先查封,先执行,也必须排在乙的后面。所以,即使丙第一个起诉,也不能拿到车,而必须等乙清偿之后,如果还有剩余,才能对剩余的价款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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