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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机关是否能够成为刑事赔偿义务机关?

2024-12-08
在我国,刑事赔偿的责任承担者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在国家公安、司法、检查、法院以及监狱管理等行使权力的过程中,由于自身不当行为而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的合法利益造成侵害的政府部门或其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 2. 对于无辜或者缺乏证据证实存在犯罪重大嫌疑的个人进行了不实的拘留处理,那么做出拘留决定的相关机构就应成为法律赔偿的责任主体。 3. 如果对无罪之人进行了错误的逮捕,那么做出逮捕决定的相关机构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赔偿责任。 4. 在案件经过再审程序后被改判无罪的情况下,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将成为法律赔偿的责任主体。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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