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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赔偿案件中,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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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同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刑事赔偿中,确定刑事赔偿义务机关的原则主要有“谁侵权,谁负责”原则和后置原则。所谓“谁侵权,谁负责”原则就是各侵权主体分别对自己的侵权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如果一个侵权后果有数个侵权主体,那么各侵权主体对自己侵权的部分后果承担责任。后置原则又称吸收原则,是指一个侵害后果由数个侵权主体共同造成时,由最后作出终局决定的侵权主体单独承担全部责任。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在确定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赔偿义务机关时统一明确适用了后置原则,即由最后作出侵权决定的司法机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同时对于侵犯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的赔偿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 1996年3月17日八届人大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同日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最长刑事拘留三十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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