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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盘问与刑事拘传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不能合并使用。留置盘问适用于以下4种情形:当事人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作案嫌疑身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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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盘问与拘传都是公安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在行为方式上二者很相近,即都是由公安机关的警察将嫌疑人带往公安机关,进行盘问或讯问。留置盘问是公安机关的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拘传则是公安机关的警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行为。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分别由《警察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规范。由于《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它只对刑事诉讼中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诉讼的方式、方法等作出规定,而留置盘问并非刑事诉讼活动,因此,《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留置盘问没有约束力。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可以依照《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留置权为法定担保权,其成立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约定创设留置权,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只限于在法律规定的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的范围内行使。法律未作规定的,不适用留置这种担保方式。
有期徒刑和拘役可以同时使用的条件比较复杂,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同刑种如何数罪并罚的问题,对不同刑种(如拘役和有期徒刑)如何数罪并罚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已经有一些人民法院遇到这个问题,特别是被告人在拘役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情形下,不可避免地涉及此问题。对此问题主要有三种意见,一是换算说,主张根据刑法关于刑期折抵的规定,先将被判处的拘役刑期换算成有期徒刑(或者将有期徒刑换算成拘役)的刑期,然后根据限制加重原则,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二是吸收说,主张当一人犯数罪分别被判处不同种有期自由刑时,按重刑吸收轻刑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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