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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传和留置能一起使用吗

2020-02-14 119人已浏览
  •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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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留置盘问与刑事拘传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不能合并使用。留置盘问适用于以下4种情形:当事人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留置盘问时间自被盘问人带至公安机关之日起不超过24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48小时。 拘传只能适用于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传唤不到案,或如不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逃跑或走漏消息的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 拘传被告人,应当由院长签发拘传票,由司法警察执行,执行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拘传被告人,应当出示拘传票。对抗拒拘传的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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