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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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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主张似乎很有道理,但依据《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保单中的免责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在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向法院提交任何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单晓进行明确说明的证据,所以,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另外,在保险案件中,诸如无证驾驶、无牌照、醉酒、逃逸等,均是保单的免责条款。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投保人明确解释免责条款的含义并保留证据,那么,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就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全额赔偿。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投保方的法律责任,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保险活动各个阶段所实施的违法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八条,根据投保方在保险活动中所处的地位,针对近年来投保方违法行为的特征,主要规定了五类保险诈骗活动:(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这种欺诈行为发生在订立合同的环节,实施主体为投保人,行为性质为“虚构保险标的”。(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这是发生在索赔环节的欺诈行为,行为主体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这种情形的欺诈行为存在于财产保险活动之中,行为主体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4)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这种情形发生于人身保险中。行为主体是投保人或受益人,受害主体是被保险人,行为特征为投保人、受益人采取杀害、伤害、虐待、遗弃、投毒、传播传染病以及利用其他方法故意造成人身事故保险的发生,以骗取保险金。(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上述保险诈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198条规定的保险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保险法》《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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