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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提出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保险公司是否还承担责任

2022-03-05
本案中,保险公司的主张似乎很有道理,但依据《保险法》第17条第二款的规定,保单中的免责条款,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在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向法院提交任何免责条款已向投保人单晓进行明确说明的证据,所以,保险公司提出的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另外,在保险案件中,诸如无证驾驶、无牌照、醉酒、逃逸等,均是保单的免责条款。但是,如果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未向投保人明确解释免责条款的含义并保留证据,那么,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就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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