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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资界定】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四条规定:《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条所称“无故拖欠”系指用人单位正当理由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包括: (一)用人单位遭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二)用人单位确因生产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其他情况下拖欠工资均属无故拖欠。
如果使用者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先与使用者协商,不能协商,向使用者所在地的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劳动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必须持有本人身份证明和证明劳动关系、拖欠工资事实的证明资料。
个体工商户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仍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额外的赔偿金。构成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个体工商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个体工人不能与工人建立劳动关系,只能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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