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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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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即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如果另一方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由另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市民户籍所在地,另一方所在地与常住地不一致的,由常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方被取消城镇户籍的,由原告地址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告地址与常住地址不一致的,由常住地址人民法院管辖的双方被取消城镇户籍的,由被告地址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的户口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户口迁出不到一年的,由其户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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