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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房地产咨询机构统一承接后交由注册的执业人员执行。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
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不得向未提供有效件的个人出租房屋;(二)对出租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三)在规定期限内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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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持有营业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二)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取得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四)拟预售的房屋为八层以下的,完成主体建筑封顶;九层以上的,已建房屋建筑面积达到规划批准的拟建房屋面积的二分之一以上;(五)与预售资金监管银行、工程监理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六)制定临时管理规约、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七)制定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质量责任承担主体及方式、拟售价格等内容;(八)涉及房屋征收补偿的,取得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九)拟预售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已设立抵押权的,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书面证明;(十)合作开发房地产各方申请共同取得预售许可的,应当共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签订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或者以任何形式向潜在预购人收取费用。
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住宅,不得分割拆零转让。非住宅需要改变原登记的基本单元进行转让的,转让人应当将变更方案报规划、建设、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规划、建设、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审查批准的基本单元变更方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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