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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实可操作性角度出发:清算组要由全体股东组成,若有限公司由50名股东组成,则50名股东都是清算组的成员,这不具有现实意义甚至是可操作性;同...
公司清算组成员不一定是全体股东。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成员一般是股东。如为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成员一般为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如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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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 1、从法条理解出发:《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这一条款并没有规定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 2、从现实可操作性角度出发:清算组要由全体股东组成,若有限公司由50名股东组成,则50名股东都是清算组的成员,这不具有现实意义甚至是可操作性;同时,公司若是在股东的决议通过下解散的,作为不同意解散的股东,不愿意也不可能配合成为清算组的成员,则公司的清算组就无法构成,公司的自行清算则会受到停滞。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自行清算程序中,清算组成员并不需要全体股东组成。
1.《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该条文仅是对清算组的组成人员身份作出规定,并未对股东的权利作出规定,同时也并未规定必须全体股东参与清算; 2.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有权决议确定不包括小股东在内的清算组成员,小股东以此主张股东会决议无效的,法院不予支持。若小股东认为清算行为或过程对其造成损害,可通过行使知情权、清算赔偿责任等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中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由人民法院成立清算组来接管破产企业,其组成人员由人民法院从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专业人员一般指注册会计师、律师、经济师、审计人员等。清算组成立后还可视具体情况聘用工作人员。清算组受人民法院的领导,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清算组的活动进行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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