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第五条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员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员工累计工作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10年不到20年的,年假10天;已经20年了,假15天。国家法定假日和休息日不计入年假。第四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假:(一)员工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数超过年假天数的;(二)员工事假累计20天以上,单位不按规定扣除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四)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五)累计工作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4个月以上。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75人已浏览
172人已浏览
1,094人已浏览
31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