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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效力不同。医疗期由国家规章明确规定,具有强制性,而普通病假则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沟通”确定,没有强制效力。 二是保护的权益不同。医疗期保护的是劳动者工作的权利,及在医疗期内不被解雇。而普通病假则是保护劳动者休息权、身体健康权益。 三是期限不同。医疗期的具体期限由国家规章明确规定,与劳动者工作年限相关。而普通病假则是由劳动者身体健康状况、医疗服务、单位工作安排等因素确定。 四是享有权益不同。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该按规定发放薪资。而普通病假则没有强制性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
一、事假 劳动者请事假,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事假期间是无工资的。 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劳动者请事假为由,再额外扣除劳动者工资。 二、病假 根据1951年政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和1953年原劳动部发布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医疗期限超过6个月的,病假工资停发,改由企业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 病假工资的支付标准为: 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 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 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的80% 并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病假工资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 另外,各地对于病假工资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当地规定支付。例如深圳市规定,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60%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 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单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5条规定是: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企业职工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病假待遇 疾病休假工资标准: 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假工资: 1、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3、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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