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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上市公司可以转到主板。 国务院决定新三板成为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即沪深两市外第三个全国性证券所。同时符合上市条件的,无需证监会审核直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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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两市外第三个全国性证券所的新三板上市公司可以转移到主板。国务院已决定将新三板打造成为全国性证券交易所。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无需经过证监会审核,可直接上市。 新三板的特点包括: 1. 门槛低:新三板系统对企业的设立和存续期限要求相对较低。 2. 融资成本低:新三板为企业的融资提供了有序的转让平台,降低了融资成本,提高了企业的融资能力。 3. 提供有序的转让平台:新三板为企业的股份提供有序的转让平台,有利于提高股份的流动性,完善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企业自身抗风险的能力,促进企业规范发展,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同时也有利于完善公司股份转让和退出机制,实现股权资产的增值。 新三板上市条件包括: 1. 依法设立且存续期限符合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 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新三板上市公司必须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 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必须健全,经营行为必须合法规范。 4. 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股权必须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必须合法合规。 5. 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主办券商必须推荐并持续督导。 6.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他条件:必须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要求的其他条件。
首先,新三板挂牌企业要达到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 如前所述,我国实行的是发行和上市分离的制度。这就从制度规定了这样一种体制,那就是证券交易所有决定是否让已经经过证监会公开发行批准的企业在其交易所上市的权力。因此企业欲在交易所上市就要满足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标准。 按照沪深交易所修订的上市规则,主板上市需要股本在5000万元以上,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股本超过4亿元的,这一比例是10%);创业板则要求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公司股东不少于200人。 其次,《证券法》的修改以及证券发行制度的改革。 对于转板问题,需要有一个合理的机制以及一套规范的制度安排。这其中包括要对《证券法》进行修改。现行《证券法》有关市场体系的规定主要是立足于交易所市场,欠缺对多层次场外市场的整体设计,对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包括场外和场内)之间的转板机制缺乏基本规定。其次,还应调整现行《证券法》有关对股票发行采取核准制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发行条件、发审委制度等相关规定,实行更加灵活的核准制度或者逐步实现由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 第三,新三板的健康发展。 目前新三板市场尚处于起步阶段,交易规则、信息披露、监管制度等仍有待完善。因此,在现阶段,企业由新三板向创业板、主板等板块转板就不可操之过急,而是要循序渐进,逐步采取措施促进新三板本身不断完善,从而为转板创造条件。 第四,防止监管套利的制度和措施的完备。 如果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可以通过直接转板进入创业板等板块进行上市,那么管理层需要防范新三板转板过程中的监管套利问题。 因此这也需要进行整体设计,协调好证监会、交易所、新三板以及其他层次场外交易市场的关系,理顺各种机制,防止监管套利以及利益输送等问题的发生。
对挂牌公司“转板”的需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坚持开放发展的市场化理念,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权,企业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可以自主选择进入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1、“转板”的条件挂牌公司成功“转板”的关键是能够满足交易所市场的准入条件,而交易所市场的准入条件将在很大程度上与首次公开发行核准条件相衔接。因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逐步完善市场功能体系,满足挂牌公司发展的需求,同时将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进一步促进与其它市场的有机衔接。 2、“转板”的操作挂牌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之前,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股份转让。如中国证监会核准挂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或证券交易所同意挂牌公司股票上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终止其股票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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