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认定出资瑕疵转让股权效力时,除当事人适格、可依法转让等法定条件外,尤其应根据受让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来处理...
只要满足转让股权的条件,公司股权转让口头协议就有效。口头协议也是合同的一种表现形式,如果双方都认可的口头协议,在法律上认定为有效,但如果一方...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无偿转让是可以的,但要缴纳相关的税。还有进行工商变更手续。也可以签订无偿,还可以签订有偿协议,由于大多数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股权转让的税收政策还比较陌生,现就个人股权转让需注意的几点来具体分析一下。纳税人及扣缴义务人在股权转让交易中,转让方为纳税义务人,而受让股权的一方是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纳税地点,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税额的计算,《》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按次征收。
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四)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主要涉及到多份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往往也会遇到相类似的情况,双方依据意思自治达成合议之后,由于客观情况或主观意愿发生变化,需要对协议进行条款的补充或修改,而有些补充或修改的条款,其内容与当初签订的协议是不一致的,这样在纠纷发生时就存在着多份协议或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双方于2005年7月5日、2006年8月6日签订了两份内容不同的《股份转让协议》,双方又于2006年8月11日签订了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条款。但补充条款的内容与前述协议有所不同。本案中原告以前份《股权转让协议》,也就是2005年7月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为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原告股权转让事宜办理变更登记。法院经审理后判定,由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8月11日签订了补充条款,按一般理解,后两份协议应视为对前一份协议的变更,因此判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通过以上案例,点评律师建议,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若存在多份内容相抵触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在后一份协议中注明类似“若本协议中约定条款与其他协议发生争议的,以本协议约定内容为准。”等字样,以免在后期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6人已浏览
132人已浏览
171人已浏览
18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