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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2022-07-20
本案主要涉及到多份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认定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往往也会遇到相类似的情况,双方依据意思自治达成合议之后,由于客观情况或主观意愿发生变化,需要对协议进行条款的补充或修改,而有些补充或修改的条款,其内容与当初签订的协议是不一致的,这样在纠纷发生时就存在着多份协议或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双方于2005年7月5日、2006年8月6日签订了两份内容不同的《股份转让协议》,双方又于2006年8月11日签订了上述《股权转让协议》的补充条款。但补充条款的内容与前述协议有所不同。本案中原告以前份《股权转让协议》,也就是2005年7月5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为由,要求法院判令被告为原告股权转让事宜办理变更登记。法院经审理后判定,由于原被告双方于2006年8月11日签订了补充条款,按一般理解,后两份协议应视为对前一份协议的变更,因此判定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通过以上案例,点评律师建议,在股权转让过程中,若存在多份内容相抵触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在后一份协议中注明类似“若本协议中约定条款与其他协议发生争议的,以本协议约定内容为准。”等字样,以免在后期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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