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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
对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无效的管辖法院只能适用于一般区域管辖,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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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往往是被告,被告享有管辖权异议之主体地位在法理上和实务中已得到一致肯定,分歧在于原告、参加诉讼的共同原告和第三人是否享有管辖异议权。
是无效的,二审期间,如果一方提出管辖异议,或者二审法院认为该案没有管辖权,二审法院可以: 1、继续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民诉法10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很明确,应该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无权管辖是不能进行判决的,一个法院对案件的裁判权的前提就是司法管辖权,没有管辖权就不能对案件作出裁判,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异议便认为取得了管辖权,也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便视为达成约定管辖。特别是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案件,因为管辖权是法律对法院审判职能的区域或等级性授权,不是当事人选择就能决定的问题,当然这应该与当事人在几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进行选择相区别。
合同无效的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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