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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
被告不到场如果他的代理律师到场也可以的,这不算程序瑕疵。至于法院如果确实没有管辖权原告被告都有权以管辖权进行抗辩要求移交有管辖权法院重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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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无效的,二审期间,如果一方提出管辖异议,或者二审法院认为该案没有管辖权,二审法院可以: 1、继续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民诉法108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很明确,应该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无权管辖是不能进行判决的,一个法院对案件的裁判权的前提就是司法管辖权,没有管辖权就不能对案件作出裁判,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异议便认为取得了管辖权,也不能因为当事人没有提出异议便视为达成约定管辖。特别是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案件,因为管辖权是法律对法院审判职能的区域或等级性授权,不是当事人选择就能决定的问题,当然这应该与当事人在几个有管辖权的法院之间进行选择相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若当事人已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应由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若立案时间难于分清先后,则应由两地人民法院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公告送达,缺席审理。法院公告期满,视为送达,被告不到庭的将会以缺席判决,这种情况下被告等于放弃了当庭抗辩的权利,判决结果自然是对其不利的,所以原告胜诉的可能性比较大。 要是合同已经约定了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原告不能选择其他管辖权的法院,否则此法院做出的判决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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