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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履行下列预防腐败工作职责:(一)收集、分析、处理涉及腐败犯罪信息,提出预防腐败对策和建议;(二)建立涉及腐败犯罪信息库,提供行贿犯罪...
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录用和拟晋升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任前预防腐败。预防腐败机构应当对重点领域、重要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专门预防腐败教育。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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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区建立制度廉洁性评估机制。拟定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从下列方面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一)是否存在部门利益制度化,扩大部门权力,侵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二)是否存在部门权力交叉和利益冲突;(三)是否存在权力与权利关系的明显失衡,或者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设定额外义务;(四)是否违反有关财经制度;(五)是否存在模糊和减免公共职责、法律责任缺位、问责机制缺失的内容;(六)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制度廉洁性评估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机关、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加强廉洁法制教育,采取专题学习、法制讲座、警示教育等形式,对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进行廉洁教育,并形成制度。登记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开展预防腐败教育。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应当开展青少年预防腐败教育,把廉洁教育作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的重要内容。
预防腐败机构和监察、审计、检察等机关在预防腐败工作中,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指导、督促有关单位加强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预防腐败工作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如实提供相关材料;(三)责令或者建议有关单位和人员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四)建议有关单位暂停涉案人员的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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