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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不再是单位的职工,不具备劳动关系,发生事故,不能认定工伤,应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办法处理。因此,是不能...
1、离婚案件属于民事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即一个案件经过二级法院的审理即告终结。 2、如当事人任何一方不服基层法院一审判决的,在收到判决书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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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龄员工的法律性质即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而是雇用或聘用关系。 2、超龄员工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聘用协议有约定的,应按协议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应通过民事诉讼处理,由除劳动法之外的其他法律法规调整。也即双方协议如没有约定,超龄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受劳动法有关最低工资限制和加班工资发放的强制性规定调整;不受《工伤保险条例》中有关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的调整;不受有关劳动法规定的休假、病假制度调整,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期满后终止也没有经济补偿金。
1、只要是合法的劳动者,就可以申请工伤认定的,也就是年满16周岁,且未超过退休年纪。2、工伤的界定请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都已经没有了关于“临时工”的规定,代之以“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工人。而单位以超龄为由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的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但即使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已经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单位应对不签劳动合同也不给予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的经济补偿金的做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可以向单位住所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请求干预并查处,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以及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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