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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并没有要求一定要收受财物,如果同时存在收受下午的行为则可能构成受贿罪与本罪之间的竞合,以较重者定罪处罚。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实际能构成本罪的主要是那些从事民事、行政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利用职权而枉法裁判,具体包括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及助理审判员等。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法裁判但仍然决意为之。过失不能构成本罪。如果由于过失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及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定玩忽职守罪。
符合以下要件的构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1.主体要件:主体是从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 2.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 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审判活动。 4.客观要件: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作枉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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