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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溯及力”是法治社会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人们不可能未卜先知预见到将来的法律而行事,因此,所有的法律,都只能在公布之后才能施行,而为了让民...
诉讼时效的中断一般产生于存在法定事由的某个时点,对于该时点的法律效果,《民法通则》第140条与《民法总则》第195条均规定“诉讼时效期间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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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有溯及力。虚假诉讼是违法行为,情节恶劣涉嫌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具体法律规定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民法总则》实施时旧法诉讼时效已届满的,无溯及力;2、《民法总则》实施时旧法诉讼时效未届满的,有溯及力。
附生效条件的合同是否有溯及力视情况而定: 1.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2.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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