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保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等待审查的担保人有以下义务:(1)监督被担保人遵守本法第56条的规定(2)发现被担保人可能发生或违反本...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保证人不用承担责任(包括刑事责任)。理由如下:关于是否承担罚款或刑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担保人承担的责任: 一、一般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二、连带保证责任。 其所付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申请强制执行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连带保证人没有这种权利。 撤消担保人的责任: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取保候审担保人有负以下责任: 1、监督被保证人遵守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等规定;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5人已浏览
139人已浏览
236人已浏览
43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