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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两项义务: (1)对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2)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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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取保候审保证人不用承担责任(包括刑事责任)。理由如下:关于是否承担罚款或刑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等待审查的担保人有以下义务:(1)监督被担保人遵守本法第56条的规定(2)发现被担保人可能发生或违反本法第56条的行为,应立即向执行机关报告。被担保人有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担保人未及时报案的,对担保人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被保释候审的嫌疑人、被告人应遵守以下规定:(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居住的市、县;(2)在传达信息时及时到达案件;(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破坏、伪造证据或供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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