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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调整标准和原则为,伤残津贴,至4级伤残的工伤职工按照每人...
根据相关规定,就黑龙江省工伤待遇调整做出以下解释: 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调整时间从2016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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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委、局(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有关单位:为保障工伤一至四级人员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及我市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伤残津贴2014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70元,四级伤残26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2820元、二级2697元、三级2575元、四级2452元。 二、退休工伤人员补贴2014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调整后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2820元、二级2697元、三级2575元、四级2452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2014年底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13元,最低发放标准124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5元,最低发放标准934元。 四、支付渠道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于人们最为关注的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办法和标准,相关部门也给出了明确规定:一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享受的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全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比例同步调整,全区2018年1月1日起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650元,较2015年1月1日起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1400元增长了17.86%。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现标准基础上增长17.86%。按上述标准调整后,伤残津贴或供养亲属抚恤金低于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基数标准的,其差额部分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工伤职工的生活护理费按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调整。 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主要经费来源由已参加西藏工伤保险统筹且伤残程度达到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和享受生活护理费职工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西藏工伤保险统筹且伤残程度达到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享受生活护理费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及所有伤残程度达到五至六级的在职职工伤残津贴由所在单位支付。同时,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后,西藏工伤保险基金备付仍然充足,备付为90个月。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中对企业工伤伤残津贴进行了上调,具体标准如下:1、伤残1-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伤残津贴300元。 2、伤残5-6级工伤人员由社保经办机构发放伤残津贴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35元;由企业支付伤残津贴的人员,可参照此标准执行。 3、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其生活护理费暂按原标准领取,待各地2014年月平均工资颁布后,按照生活完全、大部分、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其生活护理费分别调整为2014年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130元。 4、按照我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调整为1800元。相关待遇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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