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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义;...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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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01]30号)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同居是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对旧婚姻法中非法同居的新定义,已不存在非法同居。通常所说的“包二奶”“包二爷”等,一般可认定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偶尔发生婚外性行为或婚外恋等,则不宜认定为同居。 重婚即有配偶而又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就是讲一个男人只允许娶一个女子为妻,一个女子只允许有一个丈夫。法律只允许一男一女结为夫妻。 实践中有两种人可构成重婚,一是重婚者,即有配偶而尚未解除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结婚的人,即有配偶的一方隐瞒事实真相,使无配偶的一方受骗上当而与之结婚;二是相婚者,指自己是尚未结婚的单身,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与之结婚的人,即自己虽没有婚姻关系,但明知他人已经结婚,仍与他人结婚。重婚有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的重婚,二是事实上的重婚。(1)、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法律上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的婚姻而构成重婚,即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登记,领取结婚证的重婚。双方是否同居都无法改变婚姻关系成立的事实。(2)、事实上的重婚,是指虽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但却公开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形成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对这种事实婚,在按照现行婚姻法规定,属于同居关系。在婚姻法上是不予保护和认可的。例如,甲男(1971年生)与乙女(1974年生)相恋后同居(同居时未满20岁),在1993年公开以夫妻名义生活,生有一男一女,两人长期生活,当地人民群众由于旧俗的影响,也认为他们是夫妻(未登记领取结婚证),后甲男与乙女因琐事产生矛盾,乙女赌气回了娘家,而甲男又与同村丙女结婚,并在当地政府领取了结婚证。
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要件有三个: 1、有配偶者; 2、不以夫妻名义; 3、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符合这三个要件,才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的规定,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俗称“包二奶”、“姘居”。偶尔地与他人同居,不属于婚姻法上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如果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则构成重婚,属于《》制裁的对象。一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无过错方的请求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并且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过错方给予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合法婚姻关系无过错方的权益,破坏了夫妻间相互对性生活的忠实,是婚姻关系不健康、不和谐至关重要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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