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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协议订立后可确认无效的情形: 1.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合同,无效或者没被追认无效。 2.拆迁人没有办理相关的拆...
可以适用以下几种情况来请求法院确认协议无效的: 1、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2、该协议的主体一方不是法定的拆迁主体。(如拆迁指挥部、无委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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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征收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订立协议的当事人不在征收范围内; (3)一方当事人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4)恶意串通,并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5)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6)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7)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拆迁补偿有两种方式:既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价值相同的产权房屋交换;产权交换可以建筑面积为基础,结算差价或不结算差价的当地安置或异地产权交换。(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主体,因被拆迁房屋与公有房屋的区别,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人应当与房屋使用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1。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2、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住房的;3、拆迁房管部门依法管理的房屋;4、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租赁的房屋。上述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住宅,包括房管部门出租的私有住宅。私房政策实施后,房管部门出租的住宅,以及1983年至12月17日《城市私有住宅管理条例》实施前已经建立的租赁关系,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已经实施,租赁关系延续至今。(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订立协议的主体;2、被拆除房屋的位置、性质和建筑面积;3、补偿安置方式;4、货币补偿金额;5、搬迁期限;6、违约责任;7、纠纷的处理;8、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实行房屋更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还应包括更换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层次和交付时间,拆迁人应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贴和设备搬迁费。拆迁房屋以期房改变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根据建设情况约定过渡期,并遵守过渡期。过渡期内,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应当自行安排住所,拆迁人还应当在过渡期内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设备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市房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资源局制定。
1、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进行产权调换的应确认产权。 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按照《条例》的规定可以进行产权调换的应确认产权,即被拆迁人对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享有选择权。但对已进行了作价补偿的,就不能再进行产权调换。对共同所有的房屋,有主张产权调换,有主张作价补偿的,可进行产权调换,对其共有人因共有产权之间的争执,可作为析产案件另案处理。拆除房屋属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既不能作产权调换,也不能进行补偿。 2、如果被拆除的房屋,可以享受产权调换及补偿的待遇。 但是如果被拆除的房屋,当时城市规划部门认为不属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只是做了罚款处罚,而房屋所有人又补办了有关手续的,该房则由违章建筑变为合法建筑,可以享受产权调换及补偿的待遇。 3、对于拆除临时建筑物,只能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对于拆除临时建筑物,如果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拆迁人依法应享有拆迁补偿待遇,但不享有安置待遇。对于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能产权调换,只能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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