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故意购买盗版图书和贩卖盗版都犯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按“非法经营罪”处理,只要个人销...
如果是明知是盗版书还购买的情况侵犯著作权,但由于该行为是个人消费行为,并且是一种轻微的非法行为,所以一般是不进行处罚的。如果不知道是盗版的,...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如何抑制盗版图书: 1、 2、管理部门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法规,加强管理力量,提高管理人员紊质。必要时:临时抽调力量或与有关部门携手共管,一抓到底。 3、提高社会各界对盗版书危害性的认识,增强人民群众抵制盗版书的自觉性,培养广大读者对盗版书的鉴别力。新闻媒介和书刊应加强这方面的宣传引导,从舆论上使盗版书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无藏身之地。 4、出版社除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外,还应及时满足书刊市场需要,使盗版书无机可乘。要和作者及各地发行部门、市场管理部门和版权代理部门联合起来,协同作战。对于盗版书仅查封或罚款了事,而出版社和作者的损失却未妥善处理。 5、作者要勇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建议我们的作家联合起来,成立作家权益保护协会之类的组织,发表宣言,撰写文章,发挥自身的优势,并和新闻出版、版权、法律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讨伐盗版书的制作经营者,使盗版书难以生存,直至灭绝,从而促进和保障文化出版事业的发展。
1、数字化作品仍然享有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国法律对于“数字化作品”的态度明确:视同传统作品,一样给予著作权保护。因为,“数字化”只是改变了作品的载体,对著作权法要求的著作权作品两大特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并不构成任何改变。在“王蒙等六作家诉世纪互联”一案中,被告以“作品数字化=新著作权”为由进行抗辩,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部作品经过数字化转换,以数字化方式使用,只是作品载体形式和使用手段的变化,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作品仍然享有著作权。著作权的各项权利内容,也同样适用于数字化作品,被告因此被法院判决败诉。 2、著作权在网络上的新权利 2001年最新修订的中国著作权法增加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即著作权人拥有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软件)的权利。著作权法还规定,此项权利可由著作权人自由处分,既可许可他人使用,也可整体转让。在“王蒙等诉世纪互联”一案中,被告又以“网上传播他人作品没有法律禁止”为由进行抗辩,当时新著作权法尚未公布,“信息网络传播权”尚未确立,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著作权法对“网上传播他人作品”没有明确界定,但著作权法的核心在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正当权益。网络若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将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人尤其是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产生重大影响;对此若不控制,互联网上的著作权则将形同虚设。因此对当时著作权法中第10条第5项关于“以复制、表演……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作了扩充式解释,认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属于著作权人的固有权利之一而判决原告胜诉。修订后的中国著作权法认同了上述观点,新创设了“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一新权利,从根本上解决了问题。
行为人购买盗版书的行为是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权的,但是对一般个人购买盗版图书阅读是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因为个人购买盗版书的行为没有对著作权人造成损害,所以只能对卖盗版书的人进行处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24人已浏览
453人已浏览
2,977人已浏览
58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