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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未做具体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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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生育第2个子女条件,有生育能力,自愿不再生育,且已办理了《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发给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机关、事业组织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从公益金中列支;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兑现。放弃第2个子女并获得有关奖励后,又要求生育第2个子女的,追回其已获得的奖励;再次申请放弃生育第2个子女的,按第一次办理放弃生育第2个子女的奖励标准,兑现奖励。
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享有以下优惠待遇和奖励:(一)从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月起至子女年满14周岁止,每月给予不少于13元的奖励费。奖励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0%。机关、事业组织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从公益金中列支;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兑现,确有困难的,由区市财政予以适当补贴;(二)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5%的退休金,加发后超过100%的部分不予计发,其经费从原工资渠道列支。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职工的,退休时由所在单位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0%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助;(三)独生子女的医药费、就读普通中小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杂费和普通高中、职(农)业高中的学费,可按有关规定由独生子女父母所在单位报销;(四)未成年独生子女死亡的,可给予其父母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所需经费按本条第一项规定的渠道列支。
市、区(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二)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三)负责计划生育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四)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咨询和宣传教育工作;(五)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规划和统计;(六)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七)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八)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其他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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