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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作若干规定第24条内容是什么?

2022-09-09
符合生育第2个子女条件,有生育能力,自愿不再生育,且已办理了《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由夫妻双方单位分别发给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机关、事业组织从行政事业费中列支,企业从公益金中列支;城镇无业人员和农民的奖励费由所在区市人民政府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负责兑现。放弃第2个子女并获得有关奖励后,又要求生育第2个子女的,追回其已获得的奖励;再次申请放弃生育第2个子女的,按第一次办理放弃生育第2个子女的奖励标准,兑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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