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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交了定金后又不想买了,可以告知对方。但是已经交纳的定金不会退还,因为定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作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买房交了定金后又不想买了,可以告知对方。但是已经交纳的定金不会退还,因为定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作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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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如果有证据证明是售楼处的原因导致无法订立购房合同,您可以要求返还定金。
一、如果是“定金”,注意,如果是“定金”不是订金,那么对方有权没收定金,但定金依法不能超过总金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 二、如果是订金,不是定金,那么对方并不能随意没收,这种情况下,如果对方要您承担责任,那么对方有义务证明自己的损失。 三、如果确有证据证明对方存在减项及加钱的情况,那么您是可以要求退还全款的,但必须提醒您的是,这需要您提供一定的证据。 四、对您而言,局势不利,因为钱到了对方手里,这种情况下,如果走法律途径,对您而言肯定是又漫长又存在风险,建议您可以采取各种合法的手段搜集对方的违约之处,并展示出强势的一面,做好艰辛维权的准备。 五、可考虑向当地消协投诉。 如能有所帮助,还望采纳
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将定金双倍返还给另一方。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按照约定抵消或者收回。 并非所有的存款都不能退还。中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开发商不得出售商品房或者收取任何预订费。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买方已支付存款,无论双方是否同意退还存款,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给买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因不能归咎于双方的原因,未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卖方也应当退还存款。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我希望它能帮助你。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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